black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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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投资策略报告:对于不对称监管政策实施猜想
本报告导读: 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在完成重组之后的监管政策将会如何实施?本文在重点分析韩国电信的监管政策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同层面的监管实施难易程度,从而给出不同的监管假设。 投资要点: 工信部2008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拉开电信重组大幕。在重组格局基本明朗的情况下,作为配套政策的不对称监管又成为引发行业变动的最大不明确因素,我国的电信市场可能实施哪些不对称监管政策?本文在分析世界上主要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分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韩国号码可携带政策的实施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和意义,并分析了我国实施号码可携带等不对称监管的可能性和影响。 我国电信市场的监管模式属于政府直接监管,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电信行业实施管制。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决定了我们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对电信行业实施监管,在配套法律的体系下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是我国电信监管的主流方向。 限制市场份额的可能性较小,网间漫游的实施缺乏中立的监督部门,双向移动号码可携带政策(MNP)政策实施有参考依据。我国的电信市场已经从技术层面实施了不对称管制;实施限制市场份额的可能性较小;网间漫游在话务的接续,计费和网间漫游结算中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缺乏公正透明的第三方监督部门,会出现实施效率低下等结果;号码可携带政策作为在全球4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后的成熟经验,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较大;..韩国的限制市场份额和MNP政策的实施卓有成效,对整体行业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韩国的不对称管制政策对主导运营商限制作用明显,SKT的市场份额稳定在50.5%左右,从2004年到2007年,SKT的用流失占比为同期韩国全部移动用户累计增加的16.1%;MNP主要激活低端用户,对新增用户的激烈争夺导致“内耗”增加,从2003年到2007年的5年中,韩国的整体运营费用增加了58.6%,营运利润减少了28%,EBITDA MAGRIN从41%下降到27.1%。 中国实施不对称管制的影响。如果实施MNP,我们认为中国移动将不会受制于51%的市场份额,但受到承建TD-SCDMA网络和培养3G新用户的压力,短期内营运盈利将下降,长期看来,预计未来5年合计56%左右的新增用户市场份额和增值业务的提升将提高营运利润;新电信的地位短期内接近LGT,未来3年的营运利润可能都处于下降通道,新建网络的CAPEX压力和争夺新客户的市场销售费用将削弱营运利润,长期来看新电信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固网和宽带优势进行用户捆绑,增加用户粘性提升营运利润;新联通出现类似KTF同时运营2个网络情况概率较小,但是处在中国移动和新电信的激烈竞争之下,新联通在新增市场上的表现未来可能会是最弱的。 1.不对称管制实施的背景 工信部2008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正式拉开电信重组的大幕。在重组格局基本明朗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市场的非对称管制政策又成为关注的焦点;电信市场将要实施哪些非对称管制政策才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施的力度如何?在非对称管制政策下市场格局将会有哪些变化?环顾周围的世界,在实施不对称监管的国家中,2004年开始实施号码可携带政策的韩国电信市场和我们目前的市场环境最为相似,同样是3家实力不对等的运营商,同样是要建立1个均衡的市场,不同之处在于韩国当年的电信市场是CDMA制式一统天下,CDMA2000的未来演进道路尚未十分明确,韩国市场未来是否会出现WCDMA制式尚未可知的环境;而在我国电信市场,发3张3G牌照给3家国有控股的全业务运营商,发展3种不同制式的网络几乎是确切无疑的;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我国的电信市场如何实施不对称管制政策?国外的不对称管制政策对我国有哪些借鉴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介绍了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模式相对应的监管机构,不对称监管政策实施的种类及号码可携带政策;同时重点分析了韩国实施不对称管制政策的背景,方法,对市场格局以及各运营商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以此来推测我国实施不对称监管政策的各种可能性以及对市场格局的影响。 2.电信监管模式及号码可携带政策介绍 2.1.电信监管模式主要分为3种 FCC的独立监管模式:根据1934年美国《电信法》设立的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是美国独立于美国联邦政府之外的电信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独立依法监管电信市场(涵盖有线和无线电、互联网、广播电视等);确保网络互联互通;管理频率、码号等电信资源;保证普遍服务;保障通信安全。作为电信监管的最后决定者,如对其决定有异议,只能通过法庭裁决或修改法律解决。 分权监管模式:分权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管制机构地位相对独立、权力不集中,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既有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又有相对专一的电信管制机构。电信管理权由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与电信管制机构分割。最常见的情况是: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电信政策、法规,负责颁发许可证、分配频率等,对政府负责;电信管制机构则面向市场,处理电信管制具体事宜,并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这种模式中实际上是一种“政监合一”的模式,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电信监管模式都采用这个模式。 政府直接监管模式:政府直接参与模式属于传统的电信监管体制,但也是目前WTO所认可的模式。这种模式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有一定关系。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电信体制改革还不可能到位,政府直接承担电信监管职能也是不得以而采取的过渡形式,但其未来的发展目标也应是成立相对中立和专业的管制机构。 2.2.根据不同的监管模式划分的电信业管制机构主要有4种类型 根据不同的电信监管模式,世界各国电信业管制机构的设置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2.3.不对称监管政策介绍 非对称管制可以在主导运营商的资费、普遍服务义务、费用结算、频率收费、号码携带、市场占有率、形成运营商之间全业务经营的时间差等方面加以实施。例如: 在资费方面,主导运营商要报批其资费标准而非主导运营商拥有比较大的自由;在在普遍服务义务方面,主导运营商必须承担,而非主导运营商可以被豁免;在费用结算方面,非主导运营商可以不用结算或者承担较少的费用;在频率收费方面,主导运营商要按标准价格交纳所有费用,而非主导运营商可以减免一些费用;在号码携带方面,在有限的时间段里,允许用户从主导运营商那里转到非主导运营商,而不允许用户从非主导运营商那里转到主导运营商;在市场占有率方面,法律规定不允许主导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2.4.号码可携带(NP)政策介绍作为电信行业非对称管制政策的有效手段,截至到2007年全球有43多个国家和地区例如欧盟、美、日、韩等实施了号码可携带政策,另外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土耳其,哥伦比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国家也在探讨实施号码携带实施的可能性。图1为1999年至2007年实施号码携带的43个国家;已经实行号码可携带的国家主要有: 新加坡:1997年4月,率先引入了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带中国香港:1995年7月,引入了固定携号转网;从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移动电话号码的可携带。 英国:1998年6月30日起在主要移动运营商的许可证中规定号码可携带。 澳大利亚:从2001年9月25日开始运营商必须提供移动号码可携带业务。 美国:1996年,携号转网制度就由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创设。2003年11月24日起正式实施号码可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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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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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8-07-16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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